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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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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20:08:01

中国会计网

    复议机关填制《税务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复议因素消除后,立即进入审理程序。

    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应当报告法制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报请本级复议委员会同意后进入对该依据的审查程序,即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复议机关填制《税务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中止复议因素消除后,立即进入审理程序。

    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填制《税务行政复议延长期限通知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税务行政复议经过审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权限、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时,同时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回相应款项,解除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税务行政复议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应当根据复议决定的事项,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复议决定的执行按一般税务执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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