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2 20:05:39
(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0、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低为每份35元。
(八)发展改革部门
1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消请求费由每件2428元降为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本通告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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