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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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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20:05:39

中国会计网

  (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0、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低为每份35元。

  (八)发展改革部门

  1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消请求费由每件2428元降为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本通告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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