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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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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4:30:32


  27、开发区内的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外商投资者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等,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工商行政管理

  28、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29、对外来企业迁至开发区登记注册,或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税务或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

  30、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31、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额的予以注册。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性广告的公司,均降低为2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8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为6万元。企业申请注册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100万元以上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40%即可注册,第2年到位40%,第3年全部到位;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30%即可注册,第2年到位50%,第3年全部到位。对超过3年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全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本数额办理变更。

  3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突破35%,但最高不能超过5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不再进行评估。

  33、冠以“拉萨”字号的集团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15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可减少至3个,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000万元人民币。

  34、非法人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在年检中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它政策

  35、在开发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在开发区落户。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36、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开发区,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解决部分员工农转非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的费用。

  七、附则

  37、如国家和自治区对开发区的政策有重大调整,本优惠政策亦做出相应调整。

  38、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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