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税收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
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当向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当处罚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
第二十三条 税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1)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2)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处以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税务机关处以停止出口退税权的;(4)违法当事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按一般程序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按以下程序规定执行:
(1)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2)当事人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可对其证据资料或存放证据资料的器具或其他可能存放或储存证据资料的载体,实行查封、扣押保全措施。但查封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时,必须开付收据,取证后在24小时内解除保全措施;(3)税务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时,调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转入听证程序。
(5)调查终结后,调查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按照审理权限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审理部门收到调查部门移交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并自收到调查部门移交案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终结。对符合大要案标准的,应当由本级审理委员会按规定审理,审理终结后,制作审理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应当在依法拟作出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公开进行。对不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当事人的纳税、扣缴税款情况及其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应当公开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