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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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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4:29:55


    第二十条 对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逾期未履行纳税认务,收到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限期内不履行、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拒不执行复议决定而又不起诉或不执行判决裁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应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扣缴税款、滞纳金,执行时应填制《扣缴税款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并签发《扣缴税款通知书》后执行。(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查封、扣押、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执行时应填制《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或《拍卖物品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并签发《查封(扣押)证》或者《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并于实际执行时分别填制《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者《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但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在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及时报告并填制《解除(扣押)通知书》或者《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立即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人员采取查封、扣押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着装、持证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但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五章 税收法制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税收执法检查。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有关涉税文件是否超越国家税法的规定;检查地方性涉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向上级税务机关备查备案;检查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执法行为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法,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执法权限,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执法检查的形成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的实施。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的范围、项目和内容;确定检查对象,并在检查前通知被检查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不少于2人的执法检查组实施具体检查;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及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并听取意见,同时制作《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

    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对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要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制度等存在问题的,检查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必须纠正。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混淆入库级次的,责令立即调库。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作出行政行为。有其他执法违法、执法不当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规定追究有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责任,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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