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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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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4:29:55


    案件退回或补充调查。对稽查案件违法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不支持事实成立的,案件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资料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稽查并限期返回。对稽查案件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补充调查通知书》,通知稽查实施环节补充稽查或补证并限期返回。查实施环节报送的查无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经审查结论不能确认的,案件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补充调查通知书》,通知稽查实施环节补充稽查并限期返回。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案件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稽查并限期返回。对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建议不适当的,审理环节应直接更正。稽查文书不规范、不齐全的,审理环节直接修订或填制《补充调查通知书》通知稽查实施环节。

    稽查案卷管理。稽查案卷应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十八条 执行。执行环节接收审理终结案件的税务文书后,应对所执行的案件内容、资料进行核实并签收《税务稽查资料传递卡》后,应对执行任务进行分类、登记,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任务分配至执行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执行任务后,应组成两人以上的执行小组,按照法定的程序,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的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对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而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应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将各类文书送达。

    执行人员应监督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情况,监督指导被执行人进行帐务调整,并要求其提供税务稽查调帐、《完税凭证》和《税收罚款收据》的复印件。

    在规定的限期内,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执行报告》。在规定的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执行报告》报告未履行情况、未履行原因和拟采取的执行措施。当所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无效时,应及时制作《执行报告》,报告已执行情况、未执行原因和继续执行措施。

    第十九条 稽查实施环节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实施环节提出需对被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环节应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执行环节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填制《冻结支付存款审批表》,经(县以上)局长批准并签发《冻结支付存款通知书》后执行。(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填制《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经(县以上)局长批准并签发《查封(扣押)证》;并于实际执行时分别填制《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执行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填制《解除冻结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在出境前未能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应填制《阻止出境通知书》,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纳税人在限期内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填制《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并通知出境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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