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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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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4:29:55


    (二)税收票证的保管。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置专人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收单位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

    领用票证的税务机关、受托银行、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收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票证使用人员发生工作变动,以及受托银行、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收单位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结清票款。

    (三)税收票证的填用。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种税收票证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使用票证,不得互换使用。各类税收票证在启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跳号等印刷质量问题。凡使用前未认真检查,使用中发现缺页、缺号的,一律视同用票人丢失处理。填用税收票证应做到先领先用,后领后用,不得跳号跳本使用,不得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填票人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票证。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填写税收票证时必须全联复写或打印,必须字迹端正清晰,填写项目齐全准确,不得随意省略或缺目漏项,严禁挖、擦、刮、补、改;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联作废,重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税票上按税种分行填列,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填用作废的税票应在原票上全联加盖"作废"字样,并有填票单位负责人签章。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征税章戳、扣缴义务人单位章、代征单位章和填票人章统一为红色,填票时必须按规定加盖齐全,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

    (四)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征收用票人员办理票款结报时,结报人应持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

    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票证上交手续,票证人员应认真核对用票人交回的税票票面金额和征收的税款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有超期未办理结报的票证等。

    对结报中发现涂改、跳号的票证,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本单位领导。对涂改的票证必要时可调回纳税人手中的收据联进行核对。基层征收单位在月末,根据填用、作废以及残次的票证数量填制"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上缴的票证报上级税务机关。

    (五)税收票证审核。接到下级单位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后,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核,发现错误的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纠正。

    第四章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选案环节制定和下达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建立案源数据库进行日常稽查对象的筛选确定。上级、本级安排的专项检查。按照上级安排专项检查的要求,确定稽查对象,制定稽查计划方案,按规定登记并输入计算机。

    举报案件应由专人负责。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口头、书信、电话、网络举报均应受理,按规定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受理登记簿》。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考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可密;受理网络举报,应当及时将举报内容下载。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

    受理的举报材料经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认为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存查;认为具备调查价值的,受理人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进行案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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