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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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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4:29:55


    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退税审批资料、原缴款凭证等无误后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抵缴欠税的,查询欠税余额,按税款所属期逐笔抵缴欠税。抵缴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退付,第二联上加盖"退税专用章"和税务机关法人代表章,交纳税人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2)直接退还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退付,在第二联上加盖"退税专用章"和税务机关法人代表章,交纳税人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根据有关政策,对代征税款进行统计并计提手续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在第二联上加盖"退税专用章"和税务机关法人代表章,并按要求准备代征税款的有关资料报上级部门审批。

    (六)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填开及处理纳税人持经管理部门审批的出口货物纳税申报表,向征收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征收部门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符合规定后,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加盖出口产品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税款缴库。根据国库(经收处)转来的报查联、回执联进行上解、入库销号处理。

    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管理部门审批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申报表和原购进货物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交征收机关换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同时原票收回。

    已开具并缴库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发生购货方退票时,由销货企业持原票收据乙联和开具原票时经管理部门审批的出口货物纳税申报表向征收部门申请重开(开具项目内容与原票有变动时,还需经管理部门审批认定)。征收部门审核纳税人有关资料无误后,收回原票收据乙联,重新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签章后交纳税人办理税款缴库。根据国库(经收处)转来的报查联、回执联进行上解、入库销号处理,同时将纳税人原票缴纳税款以原人库款项退还纳税人,退税性质为"误收退税".

    月度终了后,向票证管理部门办理票证的领取、结报,并对已进行入库销号的出口货物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报上级税务机关。

    (七)税收统计核算按税种、注册登记类型、行业、品目等对征收时填用的票证、纳税申报表、征收清册等税收统计原始资料进行统计分组,建立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基层税务机关按期限根据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等征解、入库和退库凭证,按照统计报表项目要求编制,产生统计原始凭证,登记分税种、分登记注册类型、分行业统计台帐,月终结帐,并做到帐帐、帐证相符,据以产生统计报表,报上一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差错,及时通知更正、补充,在此基础上,将正确的统计资料进行登记,月终结帐,据以产生统计报表。县级局按规定的时间、种类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统计报表,并向本单位领导提供有关统计资料。统计报表根据统计台帐结帐后的数据进行填制,报表数据按征收时期统计。

    (八)税收统计调查和分析税收统计调查分为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门统计调查。同时要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税收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在税收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税收统计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报有关领导、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

    (九)税收统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统计分组、汇总、登帐是否正确,帐帐、帐表是否一致;检查主要采取复核、核对的方法;检查中发现的差错,除统计环节自身的问题外,要及时与有关业务部门和纳税人沟通,并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条 税收票证管理

    (一)税收票证的领发。各级税务机关应编报下年度税收票证领用计划数量,层层汇总上报至区局。领取税收票证时,必须由票证管理人员专人专车进行领取,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领发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同时到场,仔细清点并按实际领取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和起至号码、领发时间办理领发手续,核对无误后双方相互签章作为领发票证的原始凭证。票证管理人员向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发放票证时,应在确定领票人票款已结清的情况下,本着缴旧领新、限量领取的原则办理领发票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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