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获得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税收相关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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