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区级报帐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以及项目单位和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筹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县级报帐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以县(区)级为单位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帐管理的一种制度。现根据我市机构设置和项目实施主体等具体情况,按统一要求实行区级报帐制。
第四条 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以负责统一管理报帐事宜。
第二章 报帐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报帐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在银行开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和“农业综合开发报帐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报帐管理,包括农发资金的拨付、会计核算等。办理财政有偿资金的债务落实,参与项目的评估论证,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决算报表。
第六条 各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和项目设计的审定,申请工程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工程实施进度和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各区未设置农发机构的,由各区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帐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帐。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应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自筹配套投入资金备查帐。自筹配套投入具体发生数额由财政部门、农发部门、建设单位签认。
第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专户资金拨付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拨付资金;二是资金拨付必须与项目计划相衔接;三是自筹资金到位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各区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批复和工程实施进度,将上级财政资金和本极财政配套资金由“财政资金专户”拨入“报帐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筹资金交入“报帐资金专户”。
第十条 报帐资金的核算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帐方法,统一会计报表,实行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电算化。
第十一条 报帐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三章 报帐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工程实施的不同情况。实行资金报帐的项目工程分为实行招投标(或承包)的工程和未实行招投标(或承包)的工程两种。
第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或承包)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报帐管理:
1、 由市农发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项目批复,对项目工程组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定专业施工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2、 在完成工程任务20-30%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计划提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用款审批单》,报请各区农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后由各区财政部门根据进度给予拨付。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报请各区农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后由各区财政部门扣除质保金后及时支付工程余款。
3、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在主要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填写《单项工程验收单》,填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用款审批单》,提出用款申请,报请区农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主要单项工程款。
第十四条 对未实行招投标(或承包)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报帐:
1、 项目开工时,由项目精神单位根据自治区批复的项目计划,填写《农业综合开发报帐用款审批表》,提出用款申请,各区农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项目资金的20%作为启动资金。
2、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在主要单项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后报区农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预财务预/决算表》及合法原始凭证分批报帐、报帐时将原始凭证及附件逐笔登记,报请各区农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后各区财政部门分批拨付主要单项工程款。
3、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决算单向各区农发部门提出全面验收申请,各区农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预/决算表》,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报请各区农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后由各区财政部门扣除质保金后拨付工程余款。
4、 第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用于科技推广费、前期工作费、贷款贴息和部分必要的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科技推广费、前期工作费、贷款贴息和部分必要的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凭有关合法、真实、有效凭证据实分批分期报帐并建立辅助帐,经各区农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后由各区财政部门拨付报帐资金。产业化经营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委托银行贷款。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报帐均预留项目无偿资金的8%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或总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报帐凭证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承包工程报帐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税务发票等。
第十八条 未承包工程报帐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规范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材料、设备仪器购置等提供正规厂家、商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报帐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等。
第二十条 资金报帐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帐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及项目区农牧民群众监督。市农发办随时检查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资金实行一年一审,也可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目实施单位报帐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资金报帐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度项目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克财发[2002]11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