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规范执业行为,有效遏制压价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评价宣传各事务所业绩,向社会公布、宣传事务所社会贡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的目的是督促事务所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的提高,提供事务所执行业务的基础材料,有效遏制行业内以压价收费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不正当行为, 评价宣传各事务所业绩,向社会公布、宣传事务所社会贡献。
第三条 凡依法在我区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跨省区设立的分所均为业务报备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业务;本制度所称“事务所业务报备”是指事务所将执行上述业务的基本情况,报送新疆注协业务监管部备案。
第二章 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事务所应全面反映执行各项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从事该项业务资格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具体内容: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单位类型、业务性质、签阅日期、报告文号、报告日期、签字注册会计师、外勤工作时间、意见类型、审计前资产总额、审定后资产总额、审计前利润总额、审定后利润总额、收费金额等。
第三章 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事务所业务报备实行季报制,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的1月10日前)分别将本年1—4季度报备表上报注协业务监管部。
第八条 事务所应按照业务报备的内容认真填写,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事务所业务报备可以采取软盘汇总为主的填报方式,也可以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网络传递方式。 在报送时请发电子邮件
第四章 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奖惩措施
第十条 新疆注协每年对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将结果通报全疆。
第十一条 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纳入全疆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新疆注协对业务报备工作开展较好的事务所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新疆注协对于事务所业务报备违反本制度规定,问题较少的,提请其予以改进;问题较多的,要求其限期改正,并重新报送有关资料;对于拒不报备的或报备材料中存在严重虚假内容的,新疆注协在年度业务检查中将该事务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其业务报备工作的不规范行为做出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新疆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