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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增值税起征点将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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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2

中国会计网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一项惠及全疆15万人、减税幅度达1.48亿元的减税政策即将出台。

  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对增值税起征点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调整,即将按期纳税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按期限纳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80元提高至200元。这是继今年年初,新疆国税第二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而且提高幅度直达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度,目的就是要大力支持自治区顺利实施就业及下岗再就业工程,支持我区私营企业发展及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尤其对支持我区受地震重创的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

  新疆国税局表示,因提高起征点而减少的1.48亿元的国家税收,不会影响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全区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提高税收科技含量和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据悉,该政策出台后,新疆将有1.48亿元税收直接返还给15万个体户,平均每个纳税人将得到1000元实惠。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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