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促进克拉玛依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和扶持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财农[2004]88号和新财农[2005]7号文件)农业产业方针和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旨在加快和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培养和增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竞争力,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是指以农业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色、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科技依靠单位,有利于当地财源建设,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第二章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产业化服务资金。符合我市申报项目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
2、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收入的60%以上;
3、 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农牧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4、 产品有竞争力,发展前景好,是本地财源培植对象。
凡申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重点企业,经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同意,也可作为我市农业产业化项目予以扶持。
对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获得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大中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新工艺(加工、包装、保鲜、贮运)的研发项目的贷款贴息;
2、原料生产基地的种子、苗木引进及繁育;
3、批发市场的质量检测设备购置的补助;。
4、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科研、技术、信息、质量检测等服务的项目;
5、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供培训、宣传等服务;
6、组织标准化生产;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申报、审定程序
第六条 每年年初,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林牧业局,根据我市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并下发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项目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上报时间、上报材料等工作要求。
第七条 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所规定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结合项目指南,各企业、部门可申报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申报实行逐级上报,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填报《克拉玛依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及说明,一式四份,软盘一份。区级项目由区财政局、农林牧业局提出意见,并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林牧业局;符合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适用范围的项目,经市财政和市农林牧业局审核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农业厅和财政厅。
对当年所申报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和市农林牧业局审核,凡符合申报程序和项目条件的项目全列入克拉玛依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库中,实行项目管理。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农业产业化应扶持的重点,按照申请资金类别和优先支持顺序,从项目库中初选出若干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方案,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定后,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市农林牧业局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当年未选上的项目,可继续在下年度备选。
第九条 申报单位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对申报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报帐制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实施项目计划中的原始发票和复印件,向市财政局农财科实行报帐。
第十一条 年终时,项目承担单位向市财政局、农林牧业局上报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并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林牧业局、市财政局组织抽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接受无偿补助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三条 对使用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企业及单位,财政和农业部门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指导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挤占、挪用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如数收缴资金,停止对该项目的扶持工作;对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林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