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会计>新疆会计>正文


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www.canet.com.cn

2006-8-2 12:04:44

中国会计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打印】【关闭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兵团]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网·[兵团]2007年会计专业资格考试11月15日-3
·新疆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网上报名于11月份开·[新疆]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通
·[新疆]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新疆]06年初级会计职称合格证书办理通知
·新疆注协2006年9月5日批准的注册会计师·新疆:网上报名后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新疆审计厅召开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审计法》·新疆14万人持有会计资格证书

网校课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