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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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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2:06:33

中国会计网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 税务机关调查人员,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核定表),纳税人签字盖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

  (二)纳税人有《核定表》中一项不合格的,或者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均不合格的可以实行定额征收方式。

  (三)纳税人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中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四) 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表》审核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五)对采用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要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地州市级税务机关所得税科(处)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四、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 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核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要准确,及时;

  (三)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核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四)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

  (六)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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