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税收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总则
(一)减免税的执法依据
本规程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二)减免税类型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纳税人根据减免税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查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和取消审批手续后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我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划分详见附件。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所列举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税事项,规定由税务机关行使审批权限的,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权限执行;凡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商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
1、申请的条件: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减免税文书之一);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根据不同税种及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详细内容见附件。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二)受理
1、受理部门;自治区级及地(州、市)地税局由征管部门受理;县(市、区)地税局应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受理窗口。
2、受理职责:按照要求初审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向纳税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减免税文书之三),退回申请资料。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材料补正告知书》(减免税文书之四)。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减免税文书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