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会计>天津会计>正文


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www.canet.com.cn

2005-5-27

中国会计网

  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于日前修订了《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

  一、全面实行考试制度今后所有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办法》取消了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毕业2年内可以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二、考试科目的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调整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三个科目。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为全市统一考试科目,必须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方可领取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成绩合格单自行作废;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需通过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明确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规定了具体的办事程序和时间要求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注册登记(或离岗登记)、基础信息变更登记、补发等均明确了具体的办理程序。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会计工作且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从事会计工作且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向其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或离岗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信息变更登记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或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有效证明,及时向区、县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丢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发的,须在市级报刊刊登遗失声明30日后,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向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五、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财政部门有权对持证人员的注册登记、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考试舞弊,采用假学历、假证书骗取免试科目,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调转登记,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制度今后,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日常的监督检查,不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年检制度。

  八、取消了对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单位的审批和管理


打印】【关闭

 
上一篇:应对现代审计需要天津市审计局努力培养一专多能人才
下一篇:天津市河西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核查工作

网校课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