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要求,为了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农民负担,我们编制了《成都市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项收费具体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资金管理方式等,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成都市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本《收费目录》公布以后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短期培训费”从各部门单列出来,作为共用项目。单位申请收取“短期培训费”,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财综[2006]13号),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执行。
四、各区(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应根据本《收费目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在所辖区(市)县公布。
五、各区(市)县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不按规定继续收取已明文取消(停收)和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成都市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