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报》2006年5月12日报道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日前已经制定并施行了《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体操作层面的各项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该《细则》,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批准机构不得委托其从事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意见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5—10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业务;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2—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业务;提供报告有重大疏忽和遗漏的,2—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提供的报告事项表述模糊、观点不明确,对报告使用者造成误导的,1—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业务等等。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公开进场交易方式中可能涉及价格泄密等情况,该《细则》要求,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转让价格,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与此同时,该《细则》同时对增资扩股和招商引资两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别方式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