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四川省成都市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将最高给予3万元的罚款。成都市政府前不久正式公布的《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并对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
《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根据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凡不遵守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凡违反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市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审查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等。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如从事《办法》禁止的行为被列入向社会公示名单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