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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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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6 8:59:00

中国会计网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以下(含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工作,发挥审计监督对强化权力制约的作用,近日,中共内江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制发了《内江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结果运用中各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提供的线索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检查和处理有关案件时,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重视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或预防。二是组织部门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拨、调配、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选拨任用中参考;对任期内履责较差的,进行诫勉谈话或职务调整;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材料归入被审计者的管理档案。三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负责审计决定的落实;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某些问题构成严重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将有关事实及证据移送检察、公安机关,检察、公安机关收到审计移送处理的案件线索后,依法进行侦查,在决定是否立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发现涉嫌违纪违规线索,将有关事实和证据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结束后 30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办法还对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作出了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和审计结果督查报告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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