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审计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推动审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紧抓好修订后的《审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做好新时期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深入学习宣传《审计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这次修订的《审计法》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方面,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和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要求,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设立派出审计机构,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二是在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方面,明确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三是在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方面,增加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权,对公款私存的查询权,对财会资料及实物资产的封存权
和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权;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增加了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措施。四是在规范审计行为方面,将“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增加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所作审计决定的监督程序,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强化审计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加强审计监督,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突出重点。各级审计机关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进一步强化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揭露纠正违规挪用、损失浪费问题,使审计工作更好地贴近发展、贴近改革、贴近社会、贴近群众;进一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增强领导干部法律、责任、管理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抓好企业和金融、外资审计,帮助企业深化改革、完善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各地防范金融风险和政府偿债风险。二是不断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当前,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少数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这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也是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经济案件的一个重要根源。《审计法》在调整规范审计行为的同时,也将涉及国家资金收支与管理活动的所有单位纳入调整范围,对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及国家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规定了明确的审计与被审计的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和各行各业要结合贯彻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规章制度,对法律规定的责任要自觉履行、法律倡导的行为要自觉坚持、法律约束的行为要自觉防范,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的水平。三是促进审计整改的落实。各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审计执行难问题。各级各部门和各行各业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凡是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措施,确保审计决定执行到位。
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和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断改进审计工作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审计监督运行机制,形成合力。一是依法完善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机制。在领导干部配备上,各地要选择政治素质好、懂业务、作风上过硬的同志到审计机关任职。各级办理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事项,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如意见不一致时,上一级组织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二是健全审计协查机制。审计机关依法需要金融机构配合协查的事项,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协查。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有关机关应积极协助配合。三是强化审计决定执行机制。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扣缴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有关部门应依据审计机关的通报予以协助。四是落实经济案件移送处理机制。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问题,有关机关应依法依纪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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