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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审计厅:瞒报审计问题今后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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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4 14:15:00

中国会计网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问题隐瞒不报,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今后都要被追究责任。日前,山西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布其最新制定的《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以维护国家利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审计人员的下列行为今后都将受到责任追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编写的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超越审计权限,给审计监督对象造成重大损害等。

  此外,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授意或指使审计人员实施违法审计,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书不恰当或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等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审计组组长提出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不当等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审计机关主管负责人不采纳法制机构提出的正确复核意见,审核或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书不恰当等行为,也一律追究责任。

  追究审计责任,将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具体有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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