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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06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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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1:53:56

中国会计网

  2.申报材料内容

  (1)市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2)各类非公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须报聘用协议书。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A4纸,不装订)。

  (4)任会计师以来的年度考核表原件(每年一份,不装订)。

  (5)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符合条件情况的公示证明。

  (6)其余申报材料(见附表2)。目录表中所列内容的复印件,要求用A4纸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出页码。

  3.全民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被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返聘人员及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未在本单位正式管理的聘用人员;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人员,申报评审时均须提供相应的有效延长退休批准文件或正式有效的聘用(返聘)协议。

  4. 凡参评人员,必须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当年组织的统一答辩。答辩具体要求按《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

  5.关于论文要求。为杜绝个别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质量低劣、无学术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计算一篇:

  ①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

  ②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增刊上的文章。

  ③申报当年发表的本专业非课题研究文章(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文章)。

  ④同篇文章多次发表或被多次转载、引用,一律以最高刊物一次性对待。

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在评审时作为参考:

  ①合作发表非排名第一的文章。

  ②无国内统一期刊号(CNXX-YYYY/Z)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③综合(百科性)出版物上收集的文章。

  ④只进行过各种形式的专业会议交流或各种形式的论文评选,而未公开发表的文章。

  ⑤刊物的专业范围、等级、文章篇幅、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文章。

  6.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实行申报公示制度,未进行公示的,不得推荐申报。对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本《安排意见》未及事宜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山西省财政厅会计处:(0351)4043310转3504

  附表 1. 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表 2. 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表

山西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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