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2006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人职字[2006]63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实际,现将2006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管理
全省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即:申请晋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考评条件,方可报名参加全国组织的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再申报材料参加评审。评审工作仍按我省现行办法进行。
二、考评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类型单位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考评条件的在岗人员。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06年7月31日前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②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
③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在编人员。
三、考评条件
(一)正常晋升考评条件
1.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近年来无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2.较系统地掌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改善内部经济控制、提高单位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其他中级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学历及任职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师任职满5年;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年),会计师任职满7年。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相同,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若为会计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
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其会计师的任职时间,按符合国家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并参加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具有1992年7月3日前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条件。其他条件与各类型企事业单位人员相同。
4.外语条件。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统考B级以上合格证书;2005年度取得省补充考试合格证书。符合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0>148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5.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须具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四个模块。
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5>118号文件中规定,下列人员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①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