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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及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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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1:41:13

中国会计网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各市、行署财政局:

  为强化我省政府采购资金收支管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及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附件:山西省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及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及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性资金以及采购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资金财务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支出,包括支付给供应商的资金和支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手续费。

  第二章资金收付

  第五条 财政部门开设“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统一结算政府采购资金,进行专账核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将列入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按采购计划,分期划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采购机关自筹的采购项目资金,应在开标前10日,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第七条 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分期或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条 采购项目经验收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供应商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期间,采购单位如需使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部分验收使用,财政部门将视验收情况支付相应的部分款项。

  第九条 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发生纠纷时,在纠纷未解决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支付该合同采购款项。

  第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关凭政府采购委托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协议、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收据)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全部或差额部分采购资金后,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办理有关会计事宜。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财政总会计的核算

  一、财政总会计将采购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预算内资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XX类——XX款

  贷:国库存款

  预算外专户资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一XX类一XX款一X单位

  贷:银行存款

  二、采购结束后从“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中退回节约资金时,根据实际收回资金资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的会计核算

  一、采购资金专户收到各项采购资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预算内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一国库

  预算外专户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预算外专户——XX单位

  单位自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一XX单位一XX项目

  二、从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供应商或中介机构合同款项资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预算内资金:

  借:暂存款——国库

  贷:银行存款

  预算外资金:

  借:暂存款——预算外专户——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单位自筹资金:

  借: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贷:银行存款

  三、采购项目完成后,从采购资金结算专户将节约的各项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时,根据实际退回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退回国库:

  借:暂存款——国库

  贷:银行存款

  退回专户:

  借:暂存款——预算外专户——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退回单位:

  借: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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