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地(市)和符合实行住房补贴的县(市)要按照《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2001年底以前,力争使全省按规定应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都能享受到住房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住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做好售房款的转化工作,除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外,其余售房款全部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房改政策的指导下,实事求是,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各地(市)、县(市)都要选择两个以上企业作为试点,从实际出发,强化对企业房改工作的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加快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步伐,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位,确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省房改办要认真检查落实各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市)、县(市)要全省通报,限期完成。
附件:
1、全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展情况表(略)
2、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进展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