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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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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5 11:29:46

中国会计网

  3、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转所的;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终止劳动合同的;

  5、事务所不按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

  6、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书面意见,经省注协核查属实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1、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无正当理由的;

  2、注册会计师未与所在事务所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3、注册会计师受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的;

  4、注册会计师注册之日至申请转所之日不满一年的;

  5、注册会计师转所间隔不满一年的;

  6、转出事务所终止清算期间;

  7、未交纳个人会费的;

  8、股东(合伙人)未按规定办理股权转移手续的。

  (三)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3);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与调入事务所鉴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4、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出具的该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的工作鉴定证明原件;

  (四)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省注协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间从每年年检结束的次月开始,具体时间为每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公休日除外)。

  (五)注册会计师转所的程序:

  1、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3)

  2、省注协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原件当场审核后即退还申报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的,当场予以受理。

  3、转入外省时,由转出所主任会计师审查批准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寄往转入省事务所,转入事务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转入省注协;转入省注协审查同意盖章后,由申请转所人将转所材料报省注协;

  4、外省转入时,转出事务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拟转入的省内事务所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转出所在地的省级注协盖章后,由申请转所人将转所材料报省注协。

  三、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最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 ;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3、近5年申请人签字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1份,从2005年度以后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逐年递减1份,并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盖章确认;如果某一年度没有签字报告的,应提供应该年度参与审计业务的工作底稿1份,由所在事务所盖章确认。申请人应在审计业务经历证明中列举其每年度参与的审计业务基本情况(每年度不少于1项业务),如客户名称、报告文号、业务类型、申请人在此项业务从事的具体工作等;

  4、原事务所为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工作鉴定证明。

  (三)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姓名、执业资格以及执业经历等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10天。

  4、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伙人或股东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相关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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