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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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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5 11:29:46

中国会计网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

  (一)申请注册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申请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亲自到省注协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3)两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件2);

  (4)与所在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

  (5)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6)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三)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事务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注册及审批程序:

  1、省注协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省注协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将(原件当面退还本人)并向注册申请人加盖省注协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其注册的书面凭证。

  2、省注协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完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核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3、省注协于每年的5、7、9月的前7个工作日(公休假除外)受理注册申请。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批

  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所在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执业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转所手续未办理之前,注册会计师不得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1、事务所终止清算结束的;

  2、当年受暂停执行全部业务以上行政处罚的事务所中,未受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有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可转入其它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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