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30 20:20:5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金融企业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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