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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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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30 20:06:09

中国会计网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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