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备案: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会计咨询机构尚未办理变更,报送材料中不含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职务资格证书。
本通知中的代理记账机构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含《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机构。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将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按时报至原审批机关。市级审批机关地址为经五路169号财税大厦2602房间,
咨询电话:87949130.县(市)区审批机关咨询电话请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www.jncz.gov.cn)查询。
过期不报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济南市财政局
200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