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批准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并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企业微观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搞好搞活内部分配。要认真审核各类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今明两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范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不得增长工资。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断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各区县、高新区要及时将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
附:2005年企业工资增长审核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