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会计>山东会计>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canet.com.cn

2006-7-30 21:17:39

中国会计网

  (五)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给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回避制度。监督人员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督机构中任职。

  监督人员离职后,到原履行监督职责的企业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向市直企业之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派出监督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9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局、市审计局《关于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的试行意见》同时废止。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打印】【关闭

 
上一篇: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地方企业2005年度工资增长的实施意见

·山东证监局加强新旧会计准则交替监管·山东会计教材征订的通知
·[山东]06年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准考证10.23-·[山东省]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合格标准及
·[济南市]06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领取通知·2006年高级会计师考评扩大试点考试合格标准
·[济南]关于报送06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有·[山东]关于报送06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有
·山东各市审计机关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全国审计·[青岛市]0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单10.16-

网校课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