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给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回避制度。监督人员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督机构中任职。
监督人员离职后,到原履行监督职责的企业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向市直企业之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派出监督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9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局、市审计局《关于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的试行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