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财务总监按照副局级、正处级或副处级配备。其中,副局级人员由市委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提出任免建议,经市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任免;其他人员由市委委托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并负责考察、研究,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备案后,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派或更换。
企业内部兼职监事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更换,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监事会秘书按照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配备,市政府国资委党委负责考察、研究并委派或更换。其中,委派或更换副处级人员前须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备案。
第四章 任期与待遇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可连任,但原则上不在原履行监督职责的企业连任。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使用专项事业编制,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人员编制及职级比例,由人事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国资委专项列支。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任职前由副局级领导职务提任的,如任期满两届,经考核合格,可以固定正局级待遇;其任职期间,如任职发生变化,按新任职级对待。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因年龄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经考核合格,保留正局级待遇。
退休时身份不变,办理手续后回原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中的副局级人员,如任期满两届,经考核合格,可以固定副局级待遇;其任职期间,如任职发生变化,按新任职级对待。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因年龄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经考核合格,保留副局级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对监督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监督人员中的市管干部任期届满,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充分听取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的意见,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评定,提出任免建议;其他监督人员任期届满,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负责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监督人员实施任用、奖惩、培训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不称职的予以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二)任期内监督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应按照工作职责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工作,市政府国资委汇总后,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作为干部管理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作保密制度。监督人员以及参与受理审核监督工作报告的人员,必须对监督报告内容严格保密,除按规定上报和处理外,不得泄露监督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培训制度。培训包括任职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培训,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一)监督人员任职前应进行专门培训,解决角色定位和行为规范问题,改善知识结构。
(二)监督人员任职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追溯制度。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从事监督工作的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纪依法处理;对离开履行监督职责企业以后发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溯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
(三)玩忽职守、失职失察,造成严重后果;
(四)接受企业提供的报酬或馈赠,利用职权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