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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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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30 21:17:39

中国会计网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24日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市直企业)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财务总监、监事会秘书。

  第三条 对监督人员的管理,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等部门或市直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五条 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并有8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五)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

  第七条 监事会秘书由中青年干部担任,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经济类全日制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并有3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第三章 选拔与委派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认定工作。监督人员的产生方式有:

  (一)组织选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从市管干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拔。

  (二)社会公开招考。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公开招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需要,面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对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政府投资类企业可以派出财务总监。

  (一)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企业内部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另外配备监事会秘书1人。

  (二)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监事会秘书,可以在2—3家企业监事会任职或工作;财务总监原则上在1家企业任职。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一般按照正局级配备,主要从市直党政机关、市直事业单位或市直企业市管干部中选拔。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提出任免建议,报市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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