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发[2006]302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非分有制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会[2005]77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06]22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
二、 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从2006年6月19日开始,到2006年12月31日结束。
三、 组织实施
办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西安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会计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杨广亭
副组长:李福玲
成员:王晓东 宋 莲 陆 兰 王海平 王蕾 王军莉 罗红林 师胜友 赵增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李福玲(兼)
副主任:韩朝晖 冯贻良
工作人员:费萌萌 藏振铎 金社田 李明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原则,西安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证书”的检查登记工作。各区县的检查登记工作由各区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市内非公有制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证人员,按照工商注册级次到相应财政部门办理检查登记。
四、检查内容
西安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注册登记情况。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根据持证人员是否在会计岗位来决定对其“证书”是否进行注册登记,不得将“证书”首页的“发证日期”视同为“注册日期”。
申领“证书”时不在会计工作岗位,现已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持“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已经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证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持“证书”和填写好的注册登记表,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注销原注册登记。
(二)调转登记情况。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且未办理调转登记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且未办理调转登记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后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三)变更登记情况。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在本次检查登记时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以便及时更新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对外提供更真实、准确的情况。
(四)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接受《会计法》、《会计职业道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学习;在此基础上,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接受《企业会计制度》的学习;金融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接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学习;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必须接受《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学习,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必须接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学习;小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接受《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必须接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