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通过,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上述办法规定,在各单位从事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券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因违反相关法律,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西海都市报》·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