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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逾亿元增值税发票案两名主犯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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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1

中国会计网

  11月2日,青海高院终审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判被告人谢锡泉、张元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洪苏武、王海敏、罗青华、洪升绵、张世玉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的判决,并处以五十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8月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谢锡泉、张元忠、罗青华等人在西宁成立公司掩人耳目,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牟取暴利,先后向全国3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金额达119253264.55元,税额达19741939.86元,受票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16472227元。同时,谢锡泉、张元忠以广东省潮洲市正源公司的名义,取得伪造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252份,作为进项发票进行虚假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在西宁市国税局城北分局申报抵扣税款1745480.87元。

  被告人洪苏武、洪升绵、王海敏于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间,伪造身份证,在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西宁市金粤有限公司,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383份,虚开金额35238414.96元,税额达5990683.23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海敏在2002年5月28日至2003年6月,在担任西宁市永生商贸有限公司、西宁市万恒工艺品有限公司、西宁市和祥工艺品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单独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522份,虚开金额50761088.34元,虚开税款数额8193212.23元。

  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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