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2002]85号)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现将本市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条件
具体的申报条件依照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印发的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1.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要求的考评内容,经过对申报人的认真考核,填写单位考评意见(考评意见的最后应在总体上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作出定性评价结论),由单位邮寄至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或装入信封内,封口处加盖公章,随评审材料一同报送。
2.申报人员应如实报送评审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审。
四、材料报送和受理时间
1.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经单位审核后送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河南南路288号1702室,联系电话:63366281)。也可送上海市人事局委托的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受理服务机构:
(1)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三楼,联系电话:64031155转1031分机);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二楼大厅,联系电话:62338088;浦东商城路660号五楼,联系电话:58319069)。
2.受理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20日。
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1.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的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可以在上海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
2.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如在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三年以上或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优良的,经单位书面推荐,也可申报评审。
3.申报人员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交纳评审费800元/人。
附件1、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1.《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到本市大木桥路123号市人事局办公楼底楼大厅购买)一式3份,第1-14页由申报人填写,主审项目按时间顺序填写,学习经历(从高中起)和培训经历分别按时间顺序填写。第15-16页由单位填写核实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2.申报高级审计师自荐综合材料(不超过3500字)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且与评审表内容一致,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参加工作年月、行政职务、最高学历、学位、何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聘任年月、现在从事岗位、参加何种学术团体、社会兼职、审计工作专业工龄,工作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及规模,职称外语考试时间、语种及成绩,职称计算机考试时间及成绩,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时间及成绩,近三年度考核结果等。
(2)学习培训经历:起讫年月、专业或主要内容、学习地点。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和国内外进修等。
(3)工作经历:起讫年月、单位及部门、从事岗位、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4)学术理论水平:论文论著标题、发表于何时何处、字数、获奖情况。如与他人合作应注明本人承担部分。
(5)工作业绩:重点反映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之后,完成哪些审计项目,在审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业务成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