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省、市、州考试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6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2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自治区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全科成绩合格者,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各市州考试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动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综合素质,深入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队伍状况,配合选拔和培训行业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实施英语测试,测试时间为9月17日19:00-21:00.参加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和已取得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通过英语测试发放合格证,并记录为行业基本信息,该项测试合格证不作为取得全科合格证的必备条件。关于在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增加英语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