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2 12:37:52
十六、要依法规范受托单位代征税款行为。受托单位不得超范围征收税款,与税务机关争抢税源;不得跨县(市、区)代征税款,挖其他县(市、区)的收入;不得混级次代征税款,把上级收入征到下级入库;不得改变代征税款属性,把正常固定业户税收以零散税收征收入库。
十七、要结合整顿税收秩序工作,整顿委托代征过多过乱的问题。对所有受托单位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签订新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换发新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对不具备条件和代征问题较多的受托单位一律取消代征资格。
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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