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宁夏财会》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学历、任职年限、职称外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但工作能力和业绩突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破职称外语者,年龄须达到40岁(含)以上;破任职年限者不得提前2年以上,且不得兼破学历、职称外语。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在会计专业学术方面,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获得二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二)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会计先进工作者表彰一次以上,或者获得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会计先进工作者表彰二次以上。
(三)有撰写量在8万字以上的公开发行(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专业著作或教材。
(四)在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ISSN)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宁夏财会》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4篇以上。
(五)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对已经评定了本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会计工作岗位上兼职,已取得了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以上的人员,且符合本评审条件的相关要求,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术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奖项等所有业绩成果是指在获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后所取得的,且一律截止到参评年的上年年底。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刊物均不包括各类增刊、专刊、特刊和其它地方内部刊物,每篇论文的字数在2500字以上。
第十八条 凡在近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伪造有关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检查部门已处理的人员)。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发[2004]84号)同时废止。
宁夏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