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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1月7-18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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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3 14:16:18

中国会计网

 

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人事部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1号)精神,现将我区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0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2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二、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中专毕业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2年。

  2、非经济类、非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非经济类、非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非经济类、非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或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8、按照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的。

  (二)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务相关法律》2个科目(考两科)的考试。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指从事经济(含税务)、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工作。

  五、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报考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六、考试报名办法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全区实行网上报名。凡在宁夏参加考试的人员,均须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网上报名”时间

  全区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月7日上午9时起至2008年1月18日下午5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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