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2006年3月24日下午,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内蒙古财政厅会计处就会计师事务所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了工作协调会。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财政厅助理巡视员吴守普、会计处处长阎晓黎、副处长杨文,自治区注协名誉会长包文发、会长高存祥、秘书长余峰等有关人员。
会上就会计师事务所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和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在事务所设立审批过程中的职能与责任,会计处全面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的工作,注协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最近5年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及其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过程中应由注协审查的工作,自治区注协余峰秘书长根据财政部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两点意见,并与会计处达成共识: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由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审查:
1、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清单。
2、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最近连续5年出具的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至少1份)。
3、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最近5年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执业情况的证明(加盖公章并且由主任会计师签字认可)。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出具虚假证明,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
吴守普助理巡视员在会议结束时,对双方召开这样的协调会表示赞同,并希望今后双方继续加强工作联系,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工作,把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入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