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对定期定额业户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内地税发[20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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