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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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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2: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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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业类比法。根据行业经营特点、经营情况,选择有代表性业户的营业额作为对照,确定纳税人的平均经营水平,经类比分析后,核定同行业其他业户的营业额。
  (三)核票征收法。根据用票户一定时期内开具发票的票面金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加成一定比例,计算其营业额。
  纳税人月收入额=定额+本期开据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
  对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的业户,除按发票管理制度给予处罚外,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增定额。
  (四)核查法。对个别定额偏低、社会反响强烈的业户,采取突击检查的方法,当场取得有关经营情况记录(账薄)、赊欠记录等有效资料,据以确定其一个时期的营业额。税务机关还可以派人员深入业户实地蹲点,将纳税人每天的营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经汇总分析确定其营业额。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及税额核定方法:
  (一)应税所得率法。根据业户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及税务机关按行业测定的应税所得率,据以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顺算法。根据业户一定时期的真实营业收入和能够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的合理支出,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及税额核定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各地在核定定期定额业户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可以根据本地区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有差别的分类最低定额等级标准,以利公平税负。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依照“业户自报、调查核实、集体研究、两级公开、两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条件的业户,应当填写《定期定额业户定额申请调查核定表》,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业户未进行报告的,不影响税务机关下一核定程序的进行。
  (二)调查核实。接到业户提交的《定期定额业户定额申请调查核定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掌握业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地址、经营费用、占地面积、房产原值、拥有车辆等相关内容,填制《定期定额业户定额申请调查核定表》要求的有关内容。
  (三)定额初定。基层税务所、税收管理科(股)形成定额初步意见后,应当对外公布。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旗县(区)税务机关定额评定委员会。
  (四)定额评定。定额评定委员会根据上报的调查核实情况及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的定额标准,通过集体研究,对定额进行核定,并在《定期定额户定额申请调查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下达定额。定额核定后,税务机关应当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送交业户执行,并对外公布。定期定额业户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定期定额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书面答复前,应按核定的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业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原定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申请,并填制《纳税人变更定额申请调查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在此期间,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与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予以核定定额。定额重新核定后,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变更定额申请调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填制《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业户执行。
  (二)调查核实情况与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变更定额申请调查审批表》上加盖“维持原定额”戳记,通知业户仍按原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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