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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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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2:29:35

中国会计网


  第十七条 对综合服务岗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由申报征收岗和发票发售岗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综合服务岗、申报征收岗和发票发售岗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收集、整理、装订的本岗位资料移交复核岗审核,并将结果反馈,促进办税服务厅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应及时将设立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转税收管理部门复核,并将复核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 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通知纳税人到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改正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在实地检查无下落的,移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第二十二条 对税收管理部门已处理并建议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移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进行非正常户状态解除,按正常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移交税收管理部门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等情况,并负责收回登记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外出经营业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将信息传递至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通知税收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十六条 对未参加年检、换证或未通过年检、换证的纳税人信息,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转税收管理部门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核收传回的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投诉移交人事监审部门办理;受理举报移交稽查部门办理;受理复议或听证移交法制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接收税收管理部门、稽查局移交的停供发票通知后,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接到停票单位的供票通知后,恢复供应发票。
  第三十条 对纳税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的,由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当场处理;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各岗位移交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各岗位根据掌握的资料,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税收管理部门核实。
  第三十二条 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复核岗)对受理资料及相关文书进行归并,定期传递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四章 办税服务厅管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征管应用软件技术维护与有效运用,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与缴税方式,为实现办税服务厅信息共享与高效运转提供支撑。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办税服务厅达标验收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建设应具有以下基本配置:
  (一)大厅内、外各种标识醒目、清晰、规范;
  (二)配备座椅、饮水设施、洗手池等;
  (三)配置有笔、墨、纸、胶水、印泥、算盘、计算器等供纳税人书写和计算的便民台;
  (四)提供税收宣传手册、表格填写样写样式和纳税指南。
  (五)设置办税示意图和公告公示栏,明示窗口职责、办税流程、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行政性收费标准等;
  (六)设立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置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排队机等设备。可以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统一受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各项办税事宜。可推行国地税、工商和银行“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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