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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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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2:30:05

中国会计网

  第二十九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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