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税收监控,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各旗县(市)区地税局可设立纳税评估委员会,负责纳税评估的总体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收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收管理科(股)。
第四条 纳税评估以纳税申报环节为重点,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税务机关内案头进行,确需实地调查核实的,可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分类主要包括:
日常评估:申报期结束后定期对流转税零申报户进行的评估,对财产税非政策性因素浮动进行的评估,以及按照当期评估计划筛选部分纳税人进行的评估。
专项评估:在一定纳税期内以行业税负变化为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以特定税种、特定群体、特定项目为内容开展的纳税评估。
特定评估:上级交办以及根据特定信息确定对象所开展的纳税评估;税收政策调研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八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九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十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